重庆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十大措施
201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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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继续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1、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到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

2、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3、对参加国家面向基层专项计划的,给予生活补贴,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4、对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录取;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高职(高专)学生可面试入读成人本科;

5、加大“重庆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实施力度,将教师特岗计划扩大到4000多名,使基层就业毕业生总数超过9000人,服务范围由国家级贫困县扩大到主城九区以外的所有区县。

二、积极支持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6、设立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勇于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性扶持和表彰奖励等;

7、在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中,设立1亿元大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基金,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申请5-8万元的小额贷款,享受全额贴息;

8、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全部免除登记类、管理类收费,实行“一次办照,终身免费”的零收费政策;并适当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对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且无应纳税所得的,不征个人所得税;

9、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并为待孵化企业提供场地、税费减免、创业指导培训等服务;

10、成立重庆市大学生自主创业服务中心,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三、实施国有大中型企业人才储备计划

11、国有大中型企业2009年吸纳高校毕业生的数量比2008年增加一倍,达到1.3万人。

四、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

12、对一次性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10名以上,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由政府提供一次性财政补贴,补贴标准每人1000元;

13、对企业招录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数量达到80人以上的,可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五、鼓励高校及科研单λ临时聘用高校毕业生

14、连续三年,高校和科研单位按职工总数的5%左右聘用高校毕业生,从事助研、助管、助教等工作,每年聘用3000人左右,聘期最短一年,市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15、聘用期满,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六、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定向培训

16、对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进行3-6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后定向就业。财政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提供培训经费,2009年完成6500人定向培训任务。

七、加强毕业生见习实习基地建设

17、2009年建成市级、区县级高校毕业生见习实习基地各100家,每年接收毕业生5000人以上;

18、对高校毕业生见习实习基地的补贴标准由每月150元提高到300元。

八、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19、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由政府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

20、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λ等方面予以优先;

21、退役后参加基层公检法定向岗λ招生考试,优先录取;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考核进入普通本科学习;

22、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九、建立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

23、整合资源,完善市场平台,拓宽就业渠道,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24、加强就业信息化建设,实现全市就业信息资源共享;

25、加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设立高校学生就业指导专项经费,加大就业指导服务力度。

十、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就业援助

26、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社区就业岗λ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5000元;

27、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登记失业的毕业生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签订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按每人不超过100元补贴给职业介绍机构;

28、对组织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培训或职业鉴定的,按每人每年600元补贴给培训机构,或每人100-990元补贴给职业鉴定机构;

29、对回原籍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组织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

30、2009年着力帮助2000名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未就业毕业生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