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您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人才培养 > 研究生教育 > 规章制度 > 正文

重庆大学管理科学与房地产学院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规定

作者:日期:2021年03月17日 08:04点击:

为完善我院博士研究生考核机制,保证培养质量,根据《重庆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规定》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博士研究生教育与学位工作的具体情况,决定对博士研究生实行中期考核,现将有关中期考核的具体实施规定如下:

一、    考核对象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包含硕博连读生、申请-考核制博士生和直博生)、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工程博士)。

二、    考核时间

对于硕博连读生和申请-考核制博士生,应在其培养过程中的第四学期进行中期考核;对于直博生,应在其培养过程中的第六学期进行中期考核;对于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其培养过程中的第四学期进行中期考核。

三、    考核内容

中期考核的形式为“综合考试”,包含书面材料评价、学习科研情况汇报、开题答辩等。

四、    考核形式与实施

1. 实行导师回避原则,考核委员会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遴选,下设若干考核小组,每个小组不少于5位成员;

2. 学生在中期考核前应提交《学习科研情况汇报》、《博士论文选题报告》(含文献综述)以及所发表(或正在撰写、投稿中)的研究成果附件;

3. 中期考核过程中,学生应汇报自身学业、研究情况,并汇报自己的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接受考核小组质询,重点考察学生的学习成果、研究进展、综合知识、研究能力等。

4.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最终成绩比例为:学习与科研成果(15%)、导师对该博士生的评分(15%)、开题答辩(70%);

5. 考核成绩大于等于60分为合格,小于60分为不合格。对于不合格的学生,6个月后进行可进行二次考核,若仍不合格,则按硕士培养环节完成后续培养过程。

五、    考核后处理方法

参照《重庆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规定》执行。


 

 

 

管理科学与房地产学院研究生办公室

20213月16日